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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率等事項,應由執行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1條 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一般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 行政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6條 辦理本辦法有關業務之支出,由預算支應。有關收支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公告佈雷區域。佈雷區域內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於七年內完成;佈雷區域內如所屬地方縣市政府為亟需開發地區,主管機關應即配合剷除。其剷除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訂時程內完成殺傷性地雷之剷除,應載明下列…
- 行政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行政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部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並得擇定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
- 行政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第6條 車輛報廢繳回除帳,其行車執照及號牌處理規定如下:一、車輛奉准後送,行車執照及號牌應隨車繳接收單位。二、接收單位應將接收之行車執照及號牌隨同接收憑單送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註銷。使用民用號牌者,應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
- 行政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第6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軍事學校自費學生自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輔導轉學或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停止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應檢具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恢復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經詳細審核後,即函送原退…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第6條 中科院從事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業務,應遵守國際規範與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協定及國內相關法規。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6條 軍官、士官辦理優存,應持審定機關核發之退除給與審定函,至受理優存機構開設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帳戶(以下簡稱優存帳戶)。前項人員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存者,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親自持開戶聲明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存機構…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6條 軍官、士官有本條例應剝奪、減少、喪失、停止或暫停領受退除給與情事者,軍官、士官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審定機關、輔導會、再任機關及受理優存機構,停止辦理優存。但停止或暫停原因消滅後,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請領權利或繼續發給。…
- 行政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第6條 本法自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之日施行。
-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6條 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發現異狀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6條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6條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6條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6條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6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前往敵國或其武裝部隊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沒收之:一、船舶所有人與戰時禁制品所有人同為一人時。二、戰時禁制品之價格、重量、容積或運費占全船貨物二分一以上者。三、以偽裝方法載運戰時禁制品者。有前項第三款情…
-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6條 左列物件及材料,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戰時禁制品:一、醫護病人用之藥品及器材。二、船舶內自用之物件及材料,或航行中供該船舶內船員及乘客所必需之物件。前項第一款所指之藥品及器材,如係運送第七條所規定之禁運區域與禁運對象者,…
- 行政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
- 行政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得依據該會指定項目,就討論事項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供審議之參考:一、自償性債務舉借之審議及評估(一)議案名稱。(二)自償性債務之舉借評估。(三)自償性債務之償債財源評估及理由。(四)自償性…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
- 行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6條 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時,已逾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6條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