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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6條
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6條
法規:
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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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依海上捕獲條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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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船舶裝載絕對禁制品或條件禁制品,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得依照左列各項認定之:一、船舶文書記明貨物係卸載於禁運區域或交付…
第11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之船舶,依其船舶文書之記載,並非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但已離開當航之航路,且對變更航路不能說明充份理由者…
第12條
在經常轉運供給敵國貨物之中立港卸貨者,視為運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第13條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
第14條
條件禁制品在中立國之進口數量,比較戰前三年之平均數量有顯著增加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該中立國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禁運區…
第15條
載運戰時禁制品赴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船舶與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貨物,依海上捕獲條例及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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