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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41 頁-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4條 …辦理。前項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貨運業者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經運送部分計收運雜費及因取消、中止或變更託運或返還運送物或其他處分所支出之費用請求償還,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5條 貨運業者對已承運之貨物如因路阻不能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託運人因前項情形取消託運者,貨物如已起運,貨運業者得照已為運送部分收取運雜費,如託運人需將貨物運回者,除已為託運部分照收運雜費外,運回運費免收。變更託運者,依實際…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6條 …置。貨運業者如確知運輸路線在短期內恢復時,得候恢復通車後繼續運送。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27條 貨運業者因收取運送費有留置運送物之必要時,依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0條 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託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不在此限。
-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1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貨運業者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貨運業者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替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4條 …)自有船舶承運量後,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國籍船舶運送業適載之國籍船舶優先承運。二、契約期間未達一年者,扣除機關(構)自有船舶承運量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並優先決標予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
-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並優先決標予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載承運之國籍船舶運送業,不受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限制。得標之國內廠商在國籍船舶運送業可到達之航線,應以國籍船舶運送業為運送人。第一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非以買方洽船承…
-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6條 …二條規定之海運勞務採購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應依照國籍船舶運送業擁有下列之船舶運能計算其承運之權重比例:一、國造國籍船舶。二、國籍船舶。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方式,由各機關(構)將其海運勞務採購主要…
-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8條 …每案件依據機關(構)採購海運勞務條件規劃推薦適載承運國籍船舶運送業之承運計畫。二、每年規劃推薦之成交案件及成交比例統計資料分析意見。三、每案件擔任見證人之運送契約影本。
-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9條 機關(構)採購一般雜貨,由國籍船舶運送業承運時,其海運勞務採購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賣方應於預定裝船日期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裝貨港、交裝數量、貨物品名及預定裝船日期等資料。運送人應同時提供賣方預定船期表,並應於賣…
-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已設立之公司行號,其經營業務涉及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其原領自用貨車牌照,准予換領營業用牌照;其原使用車輛併入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
- 行政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4-4條 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或運送之公司行號,其所屬車輛皆為混凝土攪拌車且涉及經營非本公司行號商品配送,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一目以上,及第三款第七目、第四款第一目之七、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3條 …員外僱輔導會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監督。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三、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在其本國登記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一、申請書(如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海運承攬運送業…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於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得檢具保險單…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兼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其船舶船體保險金額之總額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前項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一、申請書(如附件六)。二、代理合約副本。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四、委託人之責任保…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繳納之保證金,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強制執行者,應自法院強制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足。海運承攬運送業結束營業或受廢止許可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者,應繳銷海運承攬業許可證,並經航政機關將下列事項在機關網頁公告三個月,期滿…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所經營之集運費率及向託運人或受貨人所收之手續費、服務費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