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第5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