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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6條 …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應用地質技師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2.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9條 參加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農藝、園藝、食品之技師證書、獸醫師或藥師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3.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三、具三年以上…
  4.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3條 …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
  5.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6.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7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7.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
  8.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9.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10.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11.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
  12.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1條 …每二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二年,其設…
  13.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14.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6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
  15.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16.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9條 …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合格證書者,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17.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條 …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18.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條 …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五、地下水污染:指地下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致變更品質,有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六、底泥污染:指底泥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
  19.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0.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1條 …、評估調查資料、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21.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2條 …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2.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4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及評估對環境之影響,並將調查及評估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定處理等級。第十二條第五項至第十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得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23.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7條 …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
  24.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2條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降低污染,以避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並將計畫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污染土地關係人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前,提出整治計畫,並準用第一項…
  25.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4條 …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目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時,應提出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
  26.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準用整治場址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27.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9條 …項。四、基金孳息收入。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八、其他有關收入。
  28.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0條 …,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且污染行為人應接受四小時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29.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1條 …關應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命污染行為人接受四小時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30.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6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