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