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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4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5條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6條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7條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六、其他應受檢驗事…
  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8條 為提升檢驗效率,標準檢驗局得公告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
  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9條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取得查驗證明。但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證明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0條 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面核放或監視之方式為之。
  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1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前項生產廠場在國外者,應由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之機構推薦,標準檢驗局並得派員赴廠場查核。前二項生產廠場應符合之要件、審查之申…
  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3條 監視查驗之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者,其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及檢驗制度符合標準檢驗局所定之要件,並經審查核准者,得由生產者自行依本法檢驗及副署簽發監視查驗證明,並定期檢附發證資料報請標準檢驗局審查。但生產廠場不在國內者,…
  1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5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1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6條 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技術文件為外文者,標準檢驗局得要求申請人加附中文譯本。
  1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7條 …請驗證登錄之資格、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第三十九條所定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8條 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1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9條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1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0條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
  1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1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1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
  1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3條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之。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依…
  1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4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試驗應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商品係由模組化零組件組裝者,如其模組化零組件均為應施檢驗商品且已符合檢驗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准予該組裝完成之商品免經前項試驗。
  2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5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生產者於產製過程應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產品符合技術文件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中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一致。經符合性聲明之商品,應符合聲明之內容,如有變更,報驗義務人應重新聲明,以確保其符合性。
  2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6條 …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2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8條 …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六、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2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
  2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0條 …或資料。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前項調查,應於…
  2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2條 …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2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6條 …之費率、費額、最低費額限制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定之。
  2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7條 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
  2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9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為不實之標示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