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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5條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商品適…
- 第36條商品申請驗證登錄,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指定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前項申請所附資料及…
- 第38條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 第39條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
- 第40條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
- 第41條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 第4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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