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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26 頁-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五、前款規定於客戶為…
-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5條 …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三、金融機構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四、金融機構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
-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6條 …不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保險業應將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納為是否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考量因素。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受益人為法人或信託之受託人,經評估屬較高風險者,應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包括於給付保險金…
-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7條 …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金融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二、應採取符合金…
-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二、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
-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 …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7-3條 …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辦理。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變更對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辦理公開招募或私募前所為之變更。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處分信託財產所得現金分配後,或資產證…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十三條第十三款規定應記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中有關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如受益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時尚未確定,而嗣後可得確定者,得以敘明使受益人特定之方式辦理。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召集受益人會議,有召集權之人拒絕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時,應於書面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該受益人。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召集時,應檢具前項有權召集之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以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載明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所得享有之權利為限,不包含未約定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其他權利或利益。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及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但書所定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指定之人,其權限、報酬、報酬之計算方法及支付時期等事項,應由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於選任該等指定之人時一併決議…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查。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5條 …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信用合作社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託業法 第1條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信託業法 第19條 …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二、信託目的。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四、信託存續期間。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 行政信託業法 第23條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行政信託業法 第25條 …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信託業法 第26條 …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行政信託業法 第27條 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0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1條 …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2條 …集合管理及運用,或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附具理由,向信託業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其依信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編具之文書。前項請求,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信託業不得拒絕:一、非為確保受益人之權…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4條 信託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之額度,由主管機關就信託業實收資本額或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實收資本額之範圍內,分別訂定並公告之。第一項賠償…
- 行政信託業法 第35條 …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信託業之事由,致委託人或受益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信託業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卸職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消滅。
- 行政信託業法 第41條 …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 行政信託業法 第43條 信託業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