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20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查。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決議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