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創始機構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信託或讓與,檢具主管機關之證明、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及相關契約文件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即轉為一般抵押權,隨同移轉予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無須債務人或抵押人同意或會同申請移轉登記。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動產抵押契約,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