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查。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決議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