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10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