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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00 頁- 行政政黨法 第16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 行政政黨法 第17條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 行政政黨法 第18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 行政政黨法 第19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
- 行政政黨法 第21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一、決算報告書。二、收支決算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目錄。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
- 行政政黨法 第31條 政黨合併者,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不受影響。如有出缺時,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政黨合併者,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不因合併…
- 行政政黨法 第41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5-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行政國葬法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身故後得依本法之規定舉行國葬。
- 行政國葬法 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 行政國葬法 第11條 凡國葬均應葬於國葬墓園,如願擇地另葬者,應經行政院核准,由受國葬者之家屬領費自行安葬,但仍應於國葬墓園內建立碑記。
- 行政國葬法 第1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1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下半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團體、私立學校下半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0條 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其應納稅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依前條規定發給價金前,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前項應歸屬國庫之保管款及第八條第三項應歸屬國庫之保證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續。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款存入編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無誤後取回。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2-1條 各直轄市或縣(市)之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如有不足支應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或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土地價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由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之餘額調配支應。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管款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依前條規定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4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其價金保管款之管理,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
-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