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四、革命先烈紀念日…
- 第3條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 第4條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
- 第5條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二、婦女節:三月八日。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 第5-1條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
- 第5-2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
- 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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