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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7 頁-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以下簡稱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之生產及加工,應符合附件四之規定。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1條 低酸性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其使用附件五所列殺菌設備及方法者,應符合該附件之規定。前項殺菌專業機構,應對殺菌設備及方法具有專門知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殺菌設備之溫度指示…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2條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應置下列人員:一、密封操作人員。二、密封檢查人員。三、殺菌操作人員。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第一項第四款人員,…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3條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之容器密封,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4條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本章未規定者,適用第二章規定。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5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造應依最終使用條件,選用適宜原料,並保存相關衛生安全資料。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6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之混料區、加工區或包裝區,應採取措施,避免粉塵或油氣污染。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7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8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49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50條 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51條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其製造應依產品最終使用條件,選用適宜之原料,並保存相關衛生安全資料。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52條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 行政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53條 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者,其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 行政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2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 行政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3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 行政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4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 行政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一、一般規定,如附表一。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 行政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 行政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4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2條 …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3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一、製造及加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四)工廠登記資料。(五)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六)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七)製造及加工之…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5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應給予登錄字號。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7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 行政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8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