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造應依最終使用條件,選用適宜原料,並保存相關衛生安全資料。
- 第47條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有異常發生者,應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並作成紀錄。
- 第48條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 第49條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
- 第50條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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