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50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八章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第50條 第四十五條至前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除塑膠類製造業外,其施行日期如下:一、非塑膠類之製造工廠,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以上者,自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二、前款以外之非塑膠類製造業,自本準則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後五年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