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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6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二、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申報。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
  2.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8條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申報完成。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
  3. 行政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20條 …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進口貨物艙單:(一)連線申報者:1.海運:(1)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2)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6條 …理保稅物品。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於海關核准登記前,如有先行進口自用機器、設備之需要,得向海關申請臨時監管編號,並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保稅工廠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而消滅,存續或新設公司申請登記為新保稅工廠者…
  5.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1條 …行單,以人工登帳方式處理者,使用前均應報請海關驗印。保稅工廠進口或國內採購供加工外銷用之非保稅原料,如係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相互替代流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帳,納入管理範圍。前條第六項之原料及其產製品,應分別設置獨立原料及成…
  6.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1-1條 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於進口後六個月內無外銷實績者,監管海關應查明實情並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未…
  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8條 …(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
  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0條 …理盤存(簡稱接管盤存)。其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之進口稅捐,准憑保稅品盤存統計表(簡稱盤存統計表)辦理沖退稅。已登記接管之保稅工廠每年應辦理保稅物品盤存一次(簡稱年度盤存)。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
  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1條 …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其數量大於盤差容許率者,應敘明理由報請監管海關查明原因,倘係產品單位用料量偏高者,應修訂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供次年度結…
  1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4條 …修服務帳冊,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及驗印。前項產品為保稅工廠自國外進口者,應於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其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監管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未於期限屆滿前出口者,應於期限…
  11.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7-1條 …關核准及受海關監管。前項所稱非保稅產品,指保稅工廠使用自國外進口或自保稅區輸入,並已辦理報關完稅之原料,或向課稅區採購之原料所產製之產品。
  1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8條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前項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前應檢附機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型錄、用途說…
  1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29條 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1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0條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復運出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出口貨物出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15.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0-1條 保稅工廠進口成品貨樣,需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並由保稅工廠具結保證於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免提供相當稅款金額之擔保。不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前項成品貨樣…
  16.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2條 …,始可辦理退貨。進廠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品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廠形態課稅。
  1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6條 保稅工廠出口之保稅產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於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入帳。
  1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7條 …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1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8條 …XXX報單退貨」字樣,並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經核准後退貨進廠登帳,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二、監管海關辦畢前款手續後,…
  2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0條 …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前項內銷之保稅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
  21.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2條 …指派人員隨身攜帶出口者,應填具「攜帶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或復運進口)申請書」,交國外客戶或廠方指派人員具領出廠,並於出廠之翌日起十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保稅工廠事先透過電子傳輸方式申請隨身攜帶保稅工廠產品出口,且…
  22.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4條 …機器、設備廢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依海關進口稅則從量或按售價核定完稅價格(次品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核計)課徵稅捐後准予內銷;或由海關予以監毀後,依其殘餘價值向海關報關補稅,提領出廠。但下腳、廢料因數量…
  23.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6條 保稅工廠進口保稅之原料或加工品,得申請監管海關核准後運出廠外加工,並以加工至半成品且該加工品以仍能辨別其所加工之原料者為限。但保稅工廠所生產之保稅產品已超過工廠產能,且其事先已具結負責以自己名義將運出廠外加工之保稅產品逕…
  24.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7條 …運回工廠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保稅工廠進口或自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原料,得經監管海關核准直接運至檢驗測試廠所從事廠外檢測…
  25.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8條 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事先經核准並以逕行復運出口者外,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26.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1條 …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按月彙報,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
  2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1-1條 …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按月彙報,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一、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或輸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按月彙報案件,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2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2條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廠區設有警衛室,並派員駐守,或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編列序號,或雖經編號,但無故缺號或遺失。二、…
  2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3條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節重大並得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立帳冊,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核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
  3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54條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原料保稅進口:一、物品出廠時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出廠放行單。二、出口保稅物品,於出廠後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運抵出口地海關或數量短少。三、進口保稅物品於進口地提領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