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18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第18條 保稅物品進出廠(倉),應於進出廠(倉)之翌日起二日內登列有關帳冊。但自國外進口保稅物品,應於海關驗放之翌日起一週內登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