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8條 法規: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第48條 保稅工廠復運進口之保稅外銷品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廠外維護、修理,並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事先經核准並以逕行復運出口者外,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