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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23 頁- 行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20條 …之適當措施。五、會談(客)室。六、服務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病病人為主之機構,得視需要設保護空間。七、照顧失智症為主之機構,設行動迴路空間、燈光照明、防滑及照顧設施。八、各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九、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限。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
- 行政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費用補助,以罕見疾病病人為申請人;病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為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費用補助,由診治之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第…
- 行政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及比率之限制: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之醫療照護費用。二、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照護費用。
- 行政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醫事服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有擅立收費項目、費用異常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刪減;所刪減之費用,不得向病人收取。
- 行政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罕見疾病人體試驗之研究,應依醫療法、藥事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為之;其所需經費,應於施行前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4條 …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五、每年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出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應自訂合宜之開會頻率和型式。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0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並指派專責醫師負責下列工作:一、負責協調及整合醫療團隊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並定期於多專科整合團隊會議上報告病例。二、應於病歷內詳實記載癌症病人臨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資訊及診療與照護…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使病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檢查結果與治療方法,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診療與照護,並建立病人及家屬參與治療決策之機制。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病人診療與照護之安全監測及管理機制,並對下列病人安全相關措施作成書面資料或紀錄: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置及銷毀。二、適當的隔離措施以進行感染管控及輻射線防護。三、注射器材之管理。四、腫瘤急症處理。…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二、血液製品之管理。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9條 …機構內之癌症醫療照護人員應具備安寧療護專業知識,並應提供癌症病人所需之疼痛控制、症狀緩解等安寧緩和醫療服務。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0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及其家屬足夠的癌症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安寧療護等資訊。
- 行政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營養或飲食衛教。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存保公司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3條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暨陪同之醫護人員,其往返交通費用,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之。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身心障礙者及老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為維護離島…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5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醫學與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職業傷病防治及健康促進計畫。二、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各種疾病與職業健康管理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與…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6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7條 骨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9條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精神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眼科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耳鼻喉頭頸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癌症病人之化學藥物治療、免疫治療、細胞治療之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7-1條 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皮膚部掌理事項如下: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