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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51 頁-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2-5條 …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指定其他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代理之。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二、關於案件之分配。三、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劃、紀錄。四、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五、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六、關於查詢案件簿冊之編製。七、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4條 …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
-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38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條 …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二、檢察官分案符號。三、檢察官代理次序。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1條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三、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六、人民陳訴事…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5條 檢察長因案件之需要,得指派檢察官一人或數人協同辦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六、…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2條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代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3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4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5條 檢察官配受案件,按收案順序輪分或抽籤定之,案件性質須有特別知識或經驗者,由專股檢察官以輪分或抽籤為之。但檢察長於必要時,得親自辦理或指定檢察官辦理。指分案件及相關之分案標準,由各檢察署定之。檢察官已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或…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6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長或其授權之主任檢察官得命檢察官報告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官不得拒絕。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8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第一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0條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所屬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情形,應隨時注意。其有不適當者,應為必要之處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1條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見,並應隨時報告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辦。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2條 檢察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逾期未結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報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條 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業務之檢查。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五、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2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檢察事務官不得拒絕。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3條 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製作之報告、筆錄及其他文書,應送指揮之檢察官核閱。
-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33-4條 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意見,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