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
- 第14條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三、重要行…
- 第16條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 第17條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檢察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 第18條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 第19條檢察長每年得召集轄區內司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檢察功能。
- 第20條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應視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法務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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