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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應置於適當高度之塢墩上,並將龍骨船殼皮、船艏材、艉肋材或艉柱及舵等清理乾淨以利檢查,檢查人員認為必要…
  2.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6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二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一次特別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貨艙內之墊板應自部及內底掀開足夠之數量,以便檢查其部結構、內底板、柱腳、隔艙壁及軸道邊板底端之鋼板。屬單層底者,貨艙內之密集…
  3.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7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三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二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鋼鐵之暴露部分應予除鏽,並應將足夠數量之墊板、間距墊材及內張板等掀開,以利檢查肋材、鋼板、排洩孔、排水孔、通氣管及測深管等…
  4.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8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四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三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專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之二重底艙,得在船之前、中、後部各選其一,必要時…
  5.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9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五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應依前條第四次特別檢查之規定檢查,除油輪外之其他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內,至少作兩全圈外板之厚度測計。在此範圍內,空載與滿載水線間之每一外板與強度甲板開口線外之每一甲板,…
  6.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0條 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所有之艙櫃包括尖艙、二重底艙、深艙等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之技術規範。三、產品之零組件符合型別設計之設計圖。四、製程、建造及裝配符合型別設計之規定。航空產品於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申請人應聲明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航空產品於…
  8.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5條 …樓梯部分應為耐燃二級以上。二、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百平方公尺,雙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以上,單側居室之走廊,寬度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
  9.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12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六十四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10.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並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二、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五年內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並於取得使用執照…
  11.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9-1條 …限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或供作觀光旅館使用之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者,並已於期限內取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生效之日起,於期限內…
  12.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1條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禁建…
  13.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2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建築物之建造、工程設施之構築、廣告物之設置、障礙物之堆置、土地開挖行為或其他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之工程行為,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由該…
  14.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3條 …拆除補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3條 …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二、穿越地下深度十三公尺至未滿二十四公尺者,發給建築…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8條 …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0條 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第一項建造執照…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4條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投資契約:一、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二、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降地下水。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九、地下…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9條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一、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0條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前,得向捷運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捷運設施相關設計資料及最近一次之現況測量結果。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之營業處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得G2使用類組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四、具結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申…
  24. 行政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1條 …此限:一、升降路之出入口、周圍之牆壁或其圍護物須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並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與搬器或配重接觸。二、每一搬器在同一樓層所設之升降路出入口,不得超過一處。但載貨用及病床用升降機,於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立柱紮牢。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5條 …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三、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排氣良好,並與出入口或…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其滯留於室內。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4條 …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6條 …事作業無感電之虞,始得施作。十二、對於電氣設備及線路之敷設、建造、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等有導致感電之虞者,應停止送電,並為防止他人誤送電,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但採用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符合第二百五十六條至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