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所有之艙櫃包括尖艙、二重底艙、深艙等用以裝載燃油及潤滑油者,應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
但除尖艙外,經檢查人員同意者,得於每一貨艙下選擇一個二重底艙或深艙,予以澈底清理後作內部檢查。
二、全船各部構材之確實尺寸應予測計,並作詳細紀錄。
船舶檢查規則 第30條
第三章 特別檢查 › 第二節 現成船特別檢查 › 第二款 現成鋼船船體特別檢查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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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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