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第四章第一節定期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船舶於進塢、上架或上坡…
- 第26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二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一次特別檢查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貨艙內之墊板應自部及內底…
- 第27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三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二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鋼鐵之暴露部分應予除鏽…
- 第28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四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三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
- 第29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五次特別檢查時,其船體應依前條第四次特別檢查之規定檢查,除油輪外之其他船舶,應於舯部船長二分之一範圍…
- 第30條船舶建造完成後施行第六次及第六次以後之特別檢查時,其船體除應依前條第五次特別檢查之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所有之艙…
- 第30-2條載重噸六百噸以上且載運重質油,或載重噸五千噸以上之現成油輪,其特別檢查應確認船體為雙殼結構。但下列現成單殼油輪,檢具驗船…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