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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 200 頁-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2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範圍如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人員。二、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業務之人員。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四、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4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除情況急迫者外,應於出國日二十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申請出國,由該機關(構)審酌申請人涉及國家安全程度、出國事由及計畫行程等事項據以准駁。服務機關(構)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內政部…
- 行政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5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第2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以下簡稱海巡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務服四種。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種勤務服五種。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第3條 海巡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制服制式說明書。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第4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階級章。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第5條 海巡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但因任務需要,得不穿著制服。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防寒大衣、防寒夾克、防寒背心或雨衣。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 第6條 海巡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 行政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