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第8條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