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僑務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組織目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主管人員應造具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本會首長核定存查,一份本會人事室存查。第六條規定之清冊,各單位移交經管人員應造具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由移交人員、新任人員各執一份,一份會陳各該單位主管核定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