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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200 頁-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6條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組事務之監督。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五、檢察長…
-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大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勤務連。
-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校設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及本部連。
- 行政空軍勛獎條例 第6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河圖勛章。一、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獲得重大之勝利者。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八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全力策助空軍作戰或建…
- 行政空軍勛獎條例 第16條 勛章獎章勛標獎標之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第6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因公務申請出國者,應於出國二十日前向所隸單位提出申請;因公務奉派出國者,應於出國四十日前提出。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條所定之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應審…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發布。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發布,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各級考績官,由本院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6條 關係人不得向中科院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中科院董事、監事及院長之利益。
-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行之。前項應出…
-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6條 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 行政召集規則 第6條 動員召集範圍、人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召集準備如下:一、國防部依年度動員需要,按年令頒軍隊動員計畫。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接奉前款規定之年度軍隊動員計畫後,應即轉頒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訂定年度動員作…
- 行政召集規則 第16條 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縣市後備…
- 行政召集規則 第26條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 行政召集規則 第36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二、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各司令部實施。
- 行政召集規則 第46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行政召集規則 第56條 為加強各種召集業務成效,必要時,得由國防部及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6條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16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36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6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
-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5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6條 後備軍人管理事項如下:一、離營作業。二、通報列管。三、異動管理:(一)戶籍遷徙。(二)入出國登記。(三)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四)身家狀況變更。(五)失蹤人口查尋及註記。(六)其他異動事項。四、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之異動管理…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後備軍人在同一鄉(鎮、市、區)住址異動時,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應於三…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如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 行政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6條 經訓練單位核算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由訓練單位核給結訓令,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後備管理。
- 行政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第6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