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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第16條
空軍勛獎條例 第16條
法規:
空軍勛獎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6條
勛章獎章勛標獎標之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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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每種勛章獎章每人以領受一次為限,續立功績仍應授予本條例所定同等勛章獎章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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勛章由總統明令頒授,填給證書,獎章由軍事最高機關頒給,發給執照,勛標獎標之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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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空軍軍人在戰鬥進行間,自動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或有特異之成就者,得比照第五條至第九條各款之規定頒授勛章。
第11條
頒給獎章之標準如左。一、作戰飛行滿五百四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八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鵬舉獎章。二、作戰飛…
第12條
空軍軍人在未滿第十一條各款所定時限與次數,而有英勇之行為或卓越之成就表現者,得照各該款之規定頒給獎章。
第13條
空軍軍人之授勛給獎,除於重要戰役中著有特殊戰功或戰績者,適時專案辦理外,通常於定期敘勛時按呈報有案之戰功或戰績紀錄所累積…
第14條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之應行按照本條例頒給勛章獎章者,除總統特令外,須由空軍最高機關根據立功事蹟分別呈請最高軍事…
第15條
每種勛章獎章每人以領受一次為限,續立功績仍應授予本條例所定同等勛章獎章之一者,得依次於各該勛章之上加佩勛標,獎章之上加佩…
第17條
勛章由總統明令頒授,填給證書,獎章由軍事最高機關頒給,發給執照,勛標獎標之頒發,由軍事最高機關以命令行之,并層呈總統備案…
第18條
勛章獎章之頒授頒給呈報儀式佩帶及其他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參照陸海空軍勛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行之。
第19條
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凡領受空軍勛章獎章者,得自由參加空軍各種康樂活動并享受空軍新生社或空軍俱樂部各種優待。
第20條
空軍人員遇見佩有空軍勛章獎章之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時,應行適當禮節以示尊敬。
第21條
勛章獎章勛標獎標遺失時,得聲敘原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發,但原件查出時,應即呈繳註銷。
第22條
受勛獎人員身故時,勛章獎章及勛標獎標均免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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