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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41 頁-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8條 …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及相關使用規定,另行擬訂乘車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9條 …失、使用紀錄、有效期間、使用規定等另行擬訂使用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鐵路機構發行聯運票者,應就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事項及有效期間、使用規定等另行擬訂發行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1條 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2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同意檢驗之。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檢驗結果,如有不符,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託運人負責。檢驗相符時,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3條 託運人託運物品時,應按其包裹或貨物之種類、性質、重量、運送距離等予以適當包裝;其因包裝不當,致物品有損壞或遺失之虞時,鐵路機構得拒絕受理託運。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5條 …術品及古董。六、每公斤價格超過鐵路機構規定金額者。前項物品之運送方式、收費及損害賠償等事項,鐵路機構應納入運送契約中規定。非貴重物品混合貴重物品包裝者,應以貴重物品託運。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7條 鐵路機構得辦理運送物之接取及送交;其辦理接送之車站、接送區域及接送費,依鐵路機構之規定。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8條 危險物品、腐臭、令人厭惡等物品,不得作包裹運送。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9條 …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七、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包裹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5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於包裹運送準用之。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6條 …站名。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七、運送種別。八、運費、雜費交付方法。九、申報保償額時,其數額。十、其他必要事項。前項貨物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8條 鐵路機構收受貨物,應對託運人交付貨物運送通知書。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前項貨物運送通知書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二、運費、雜費數額。三、預定到達日期。四、填發地點及日期。鐵路機構…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9條 …明費用。但因鐵路機構設備及貨物性質不能證明時,不在此限。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內容與前項現狀證明不符者,鐵路機構應配合現狀證明修正。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0條 …物,應派押運人,並依鐵路機構規定繳納押運費用。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辦理。託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1條 …項所定危險物品及其他因安全考量經鐵路機構公告之貨物,訂定裝卸運送安全作業規定。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2條 …限完成者,鐵路機構得依規定計收費用;必要時並得逕代卸車或解除運送契約,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3條 託運人得就已託運之貨物,申請取消託運或停止運送、停止交付、變更到達站、變更受貨人、運回起運站等變更運送。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鐵路機構得不予受理:一、未填發提單之貨物已運抵到達站並經受貨人請求交付者。二、對一批貨物中之一部…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4條 前條規定之申請,應備具申請書及檢附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並依鐵路機構之規定繳納費用。鐵路機構受理前項申請後,得視需要代為卸車保管,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5條 鐵路機構應就貨物之性質訂定運送順位,同順位之貨物依承諾運送之先後順序運送之。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時,應優先運送。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6條 鐵路機構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不能依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事項辦理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在指定期間申請變更運送。但貨物已填發提單者,應通知提單持有人。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且其貨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者,…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57條 …人領取期限。但辦理送交之貨物,不在此限。前項領取期限應於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之預定到達日期後,並應加計卸車時間。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2條 鐵路機構應依包裹票、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事項辦理運送。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3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鐵路機構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包裝不當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4條 運送物喪失或毀損時,鐵路機構應即通知託運人或提單持有人;其無法即時通知者,應通知受貨人。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5條 申報保償額之運送物全部喪失者,以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部分喪失或毀損者,依保償額按損害比例計算之。但鐵路機構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未達保償額或按損害比例計算之金額時,依實際損害額賠償之。未申報保償額之運送物,其全部或部分喪失、…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6條 鐵路機構逾預定到達日期將運送物運抵到達站者,應負遲延責任;其因運送遲延致託運人或受貨人受有損害時,鐵路機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賠償額,有申報保償額者,以保償額為限;未申報保償者,以運費及接送費合計額為限。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7條 受貨人領取運送物發現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等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時,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於領取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8條 下列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鐵路機構不負運送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一、違禁品。二、靈柩、屍體。三、槍砲。四、危險物品。託運人未據實填具託運單致鐵路機構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69條 託運人或受貨人於領取喪失運送物賠償金時,得以書面向鐵路機構申請保留領回原物。
-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70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保留領回原物者,鐵路機構發現運送物尚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時,應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得依比例返還原受領之賠償,以取回全部或部分之運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