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68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四節 履約責任 第68條 下列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鐵路機構不負運送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一、違禁品。二、靈柩、屍體。三、槍砲。四、危險物品。託運人未據實填具託運單致鐵路機構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