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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稽查,超過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者,應即限期改善:一、軍用機場及裝備保修廠之地面試車及維修。二、軍用油泵站。三、軍事營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及設施,除前項所列各款外,適用本…
  2. 行政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5條 前條之改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對於需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提出改善計畫。二、對於附近原有建築物,輔導(增)建防音設施。三、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前項第一款改善計畫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噪音發生源之構造、位置及其…
  3.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限期改善之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違規事由。二、應改善事項及改善之確認方法。三、改善期限。四、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之要件規定。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前…
  4.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判定未完成改善,予以按日連續處罰之程序如下:一、依前條第二項所申報改善措施記載之改善事項進行確認,查驗該場所或設施未完成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減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
  5.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5條 前條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計算,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至主管機關查驗日。前項主管機關之查驗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算逾十日始進行查驗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以十日為上限。
  6. 行政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進行按日連續處罰後之複查,經查驗該場所或設施仍未完成改善且符合第四條按日連續處罰要件者,自前次查驗日之翌日起算至主管機關複查日,計算其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但每次複查處按日連續處罰之日數以十日為上限。
  7.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及第十五條第一項之其他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應執行改善之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二、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或環境音量標準之路段交通狀況說明(包含交通流量、運…
  8.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前條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交通噪音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依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訂定陸上運輸系統噪音補助計畫或其他交通噪音補助計…
  9.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應執行改善之營運或管理機關(構)。二、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三、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含頻譜分析…
  10.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前條噪音改善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無法於其營運或管理範圍內改善航空噪音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核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依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訂定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補助計畫,送交直轄…
  11.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航空噪音改善計畫及本法第十七條之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航空站之航空噪音改善計畫,在不影響國防、飛航安全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之情形下,應…
  12.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規定,經主管機關測定其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五分貝以上,經限期改善後仍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工廠(場)、娛樂或營業場所之非移動性噪音源,未採取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
  13.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改善而自報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應於恢復使用或復工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及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
  14.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載其位…
  15. 行政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16. 行政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後,應以書面通知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二十日內繳費。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停止審查或核定程序,並將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
  17.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0條 …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經查獲繞流排放者,應另檢附相關設施單元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非屬…
  18.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7條 …排放。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申請復工(業)。三、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四、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
  19.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9條 …工程、管線之設置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二個月內,檢具工程改善說明書,申請審查,經審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於改善完成後一個月內,申請換發。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得提出具體理由,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21.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2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自來水事業。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22.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3條 提出改善計畫者,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十份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副知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基本資料表。二、水源水質現況及檢驗報告。三、改善工作內容。四、計畫期程。五、計畫經費。六、改善後水質預…
  23.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構)等審核改善計畫。
  24.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
  25.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改善計畫之改善工作內容、期程、水質監測計畫、改善後水質預測、應變措施、改善計畫預定進度及其他等相關資料後,認其水質可改善者,始得繼續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能改善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審…
  26.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事由。二、應改善、補正事項。三、改善、補正期限。四、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五、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六、其他經…
  27.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3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一)主管機關…
  28.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4條 按日連續處罰中,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開具處分書。依前項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查驗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29.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5條 主管機關為改善完成認定之查驗,尚需檢驗水質以認定完成改善者,自水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標準之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水質檢驗日數不計入按日連續處罰。
  30. 行政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業者,自其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三、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