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