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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2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自治組織訂定,並送設立公有市…
  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4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
  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5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
  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6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阻撓主管機關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二、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監督或關於市場經營狀況之調查。四、應受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輔導。五…
  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7條 …、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8條 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置管理人員,辦理下列市場管理工作:一、市場公共安全維護之監督。二、市場公共秩序維持之監督。三、市場環境衛生管理之監督。四、市場公共設施維護之監督。五、攤(鋪)位使用費之催繳。六、攤(鋪)位使用人…
  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9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0條 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1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1條 公有市場內實際經營之攤(商)未達總攤(鋪)位三分之一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1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2條 因政策需要、城鄉改造或已無市場商業機能時,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得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1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二、未於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三、逾使用…
  1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4條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一、營運計畫。二、攤(鋪)位數量表。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四…
  1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5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
  1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6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1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7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1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8條 …任險,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正當理由退保者,處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投保;屆期未投保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投保為止。
  1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9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
  1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0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2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2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2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
  2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3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4條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人才培訓之支出。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十一…
  25.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金額之利息。(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五)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
  26. 行政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5條 …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
  27.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6條 …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前項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查核等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之規定;其驗證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
  28.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16條 產品驗證機關(構)對於正字標記產品得不定期在市場、工地或工廠抽樣,實施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正字標記廠商。正字標記產品經由認可試驗室辦理前項之產品抽樣檢驗,認可試驗室應將檢驗結果通知產品驗證機關(構),符合國…
  29. 行政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5-1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且流通於市場之電子遊戲機,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得再供營業使用:一、益智類之電子遊戲機及非屬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二、娛樂類、鋼珠類之…
  30.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我國電子簽章之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每年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