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2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2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