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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地政士法 第45條 …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一、公會代表二人。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2. 行政地政士法 第46條 …之一時,委託人、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處理。
  3. 行政地政士法 第48條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並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士公會。前項地政士受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處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
  4. 行政地政士法 第50條 …正或停止為止:一、未依法取得開業執照。二、領有開業執照未加入公會。三、領有開業執照,其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四、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者。五、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5. 行政地政士法 第51條 地政士公會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 行政地政士法 第55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完成組織。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解散,逾期未解散,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7.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前項簽證人名簿,…
  8.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地政士公會名稱,應冠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名稱。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者,得向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更名。更名後之公會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
  9.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領有開業執照之地政士,以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公會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地政士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地政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地…
  10.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11.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以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為限。
  12.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關於地政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應自本法施行後改選之當屆起適用;共連選連任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應分別就理事與監事名額認定。
  1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7條 …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
  1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8條 …條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一於指定之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並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之孳息部分,得運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前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
  1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6條 …責任。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
  1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3條 …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
  18.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於金融機構開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證基金專戶,儲存地政士簽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9.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學者四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
  20.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合會審查通過後,函報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21.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20條 …國聯合會確認後,報請內政部備查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
  22.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3.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24.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
  25.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6.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前項經紀業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該經紀業之遷入備查後,應通…
  27.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將第一項或前項之資料,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8.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事項係營業處所之遷入或遷出者,應通知該營業處所…
  29.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裁撤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30.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