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母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