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二、專家學者四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