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向簽證人請求,其未能完全賠償部分,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指確定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