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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
  2.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6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6條 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聽證議案之名稱。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三、聽證日期及地點。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五、其他必要事項。
  4.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6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之選舉,應先經各大學、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名,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定為候選人。院士選舉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定之。
  5.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研究所組織規程定之:一、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設立程序。二、研究所所長、副所長及研究所籌備處主任、副主任資格。三、各種研究人員資格。四、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人員編制。
  6. 總統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第26條 (刪除)
  7.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6條 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8. 總統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16條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之,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9.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6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10.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本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1. 總統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12. 總統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第6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監誓人之機關存查。
  13.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4. 總統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6條 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依本辦法所附「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連同有關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
  15. 總統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6條 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
  16.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6條 主計室主任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館長指揮監督,處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7.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16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由主任秘書召集會商解決之。
  18.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9.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第6條 文物註銷之審定,除有嚴重毀損或滅失等無法審查實物之情形,應以實物審查為原則。
  20.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
  2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2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就專業領域之需求,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見。前項列席或書面提供意見之館外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23. 總統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6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24. 總統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第6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5.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科、小組)辦事,並得因業務繁簡,在法定職掌範圍內,按作業程序簽奉核定後,調整各組職掌;必要時得在法定組數範圍內,增設新組或減併原組。
  26.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16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一、資訊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二、本局資訊安全政策制訂、管制及防護有關事項。三、本局資訊安全事件研析及協調處理有關事項。四、本局情報工作資訊化有關事項。五、情報資訊作業協調事項。六、本局資通安全委員會…
  27.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26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8. 總統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36條 會議內容涉及機密,應採保密措施,並分級討論,避免無關人員參與。
  29.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30.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