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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
組織目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6條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6條
法規: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1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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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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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程之編撰,會議之記錄,及決議案處理之聯繫等事項。二、關於文書、檔案、出納、…
第11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少將;組長…
第12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
第15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及處務規程,由國家安全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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