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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00 頁-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審查委員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考試院組織法、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被提名人應到會自我介紹,並說明其資格適用條款及抱負,每人以二十分鐘為原則。前項被提名人全部說明後,即進行分組審查。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3條 分組審查時,該分組所審查之被提名人均應到會備詢。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4條 分組審查程序如左:一、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已登記詢問而未及詢問之委員得改提書面詢問交由主席逕送被提名人。二、被提名人綜合答復:每一被提名人答復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5條 各分組審查完竣後,應向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審查委員會聽取各分組審查報告後,應即對該分組進行綜合審查。前項綜合審查時,審查委員會經決議,得邀請被提名人到會說明。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7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審查被提名人資格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士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得針對各方意見進行討論決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8條 審查委員會或各分組於審查期間,得經決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向有關機關查詢並要求提供資料。前項資料未提出前,不得逕予審查通過。被提名人於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陳述或所提供之資料,如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審查委…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19條 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交由秘書長印送全體代表,並送請大會行使同意權。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 第21條 同意權票列印被提名人之姓名,由代表以無記名方式就其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加蓋圈戳,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0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1條 每一開票處設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二、驗票監察員:查驗同意權票圈選是否有效或無效。並在圈選無效之被提名人欄上方加蓋「圈選無效」章戳。三、唱票監…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2條 同意權票圈選無效之認定標準如左:一、不用大會發給之同意權票者。二、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三、毀損或污損同意權票者。四、全部未加圈選者。五、部分未加圈選者。六、不圈在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致無法確定同意…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3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一、發票數額。二、投票數額。三、無效票數額。四、每一被提名人所得同意、不同意及圈選無效之統計數額。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4條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眾宣布投、開票結果。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5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戴標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第六條訂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 第1條 同意權審查會之議事,除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綜合審查完竣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連同審查議決通過之條文與原修憲提案條文一併提報大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會議均以公開方式進行之。必要時,得依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改開秘密會議。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由秘書長指派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5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之議事,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準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 第1條 國民大會舉行秘密會議時,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