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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1條 …配屬該駐外機構之人員;各機關駐外人員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陳外交部。前項政策性涉外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在駐地,由館長報請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在國內,由外交部協調相關…
  2.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2條 …重要工作及資訊,應隨時陳報所屬駐外機構或業務所屬轄區駐外機構館長。但軍情機關駐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適時陳報之。駐外機構館長應適時適度提供相關資訊予所配屬之各機關駐外人員參考運用,並於必要時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各機關駐外人…
  3.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3條 駐外機構館務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館長擔任主席,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均應出席;主席並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按月提報外交部備查,並按業務之性質及其機敏性,視情形分送與…
  4.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4條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前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職務;副館長亦未派定或不在任所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本通則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5. 行政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5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差假,應自行預排職務代理人;離開任所時,應報請館長同意後自行陳報原派機關核定;必要時,由館長指定代理人代理其業務。
  6. 行政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組織服務之外籍事務職員。四、外籍隨從:係指受僱專為駐華使領館館長、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主管服務,且與雇主同國籍之隨從。五、外籍僕役:係指受僱專為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正式職員服務之外籍私人僕役。
  7.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8. 行政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9.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0. 行政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11. 行政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2. 行政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3. 行政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14. 行政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15. 行政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16. 行政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17. 行政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18. 行政國立臺灣圖書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19. 行政國立臺灣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0. 行政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21. 行政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1011230訂定)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2. 行政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23. 行政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4. 行政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5. 行政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26. 行政國立國父紀念館處務規程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27. 行政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8. 行政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9. 行政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30. 行政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