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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文化部
組織目
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第2條
法規:
國立生活美學館辦事細則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2條
館長
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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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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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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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
第4條
美學館設下列組、室:一、研究發展組。二、推廣輔導組。三、行政室。
第5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二、前款業務…
第6條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
第7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秘書、總務、資料管理、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8條
美學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美學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美學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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