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3條 法規: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3條 駐外機構館務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館長擔任主席,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均應出席;主席並得指派相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事項,應按月提報外交部備查,並按業務之性質及其機敏性,視情形分送與會單位或人員。外交部得就該會議紀錄中與各機關有關部分擬具意見,送請各機關參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