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機關處理具政策性之涉外事務,應函請外交部轉駐外機構辦理,並副知其配屬該駐外機構之人員;各機關駐外人員處理具政策性事務,應陳請館長核判後,以該駐外機構名義發文其原派機關,並副陳外交部。前項政策性涉外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在駐地,由館長報請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在國內,由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必要時,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