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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6條 路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一、全國鐵路與公路系統之規劃及審定事項。二、鐵路與公路機構組織之審議事項。三、鐵路與公路營運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四、鐵路與公路重要建設工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五、鐵路與公路客、貨運價之審核事…
  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3.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2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以下簡稱本廠)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4.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三、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
  5.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之路線編號或路名、肇事時段、肇事地點里程、主要肇事型態。二、鐵路及大眾捷運沿線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路線別、里程數或地方道路名稱、地方俗名)及其潛在危險災害情形之描述。
  6.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月底前將上年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鐵路主管機關及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7.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2條 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範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餐飲、旅館、觀光旅遊、鐵道文化創意、零售、百貨、不動產開發及管理等業務。
  9.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
  10.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11.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5條 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得交由其他機構或民間經營。但應受鐵路機構之監督。
  12.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13.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7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
  1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得超過每小時二百公里之鐵路。二、一般鐵路:指前款以外之其他鐵路。三、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四、站:指旅客上…
  1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鐵路分類如下:一、一般鐵路。二、高速鐵路。
  1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1條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及管理,並訂定值勤作業規定。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1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2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一、就醫須知。二、用藥須知。三、血壓管理。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
  1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3條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2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3-4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車安全。
  2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條 …高低、方向、鋼軌接縫及橋樑、涵洞、隧道等與運轉有關者,均應依鐵路路線養護檢查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2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6條 號誌裝置,應依鐵路號誌養護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
  2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0條 動力車、客貨車均應依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施行定期檢查。排雪車、起重車、空氣調節車、暖氣車、搖車等,應按其構造及性能,參照前項規定施行定期檢查。
  2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28條 …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2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2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三、自動閉塞號誌機。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五、軌道之終端。
  2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9條 列車後端(推進時為前端)應掛守車、並派員值乘。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車,不在此限。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者,除旅客列車外,得限以一輛聯掛於守車之後部。
  2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0條 …貨物之車輛。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2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3條 鐵路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二、進入錯線:指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三、…
  3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122-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